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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當營業人因購貨取得之進項憑證已列帳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嗣發生退貨或折讓,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倘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即涉有漏稅情事;惟如原進項憑證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於發生進貨退出折讓時,則得免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已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尚無違章之疑慮。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7月向乙公司購買辦公桌10張,並取得銷售額200,000元,稅額10,000元之發票1紙,已於110年7-8月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因其中3張辦公桌桌面有瑕疵,雙方於110年9月合意折讓,甲公司出具金額48,000元,營業稅額2,400元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予乙公司。惟嗣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未依規定於110年9-10月申報該筆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致該期營業稅有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自行發現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嗣因進貨退出或折讓且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卻未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Q:公司(非營造及建商)於101年購入一土地,現在該土地要蓋廠房以後要賣出,假設土地購入是1000萬,預估興建廠房投入3000萬,預計完工後以5000萬賣出,想請問營業稅及營所稅如何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家人往生所支付之喪葬費用新臺幣(下同)200多萬元,可否憑實際支付之單據在遺產稅申報時,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係採定額扣除,財政部每年12月底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103至109年發生之遺產稅案件,喪葬費可扣除額為123萬元。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既採定額扣除,雖實際支出200多萬元,尚不得按實際支出金額全數自遺產總額列報扣除,申報時亦無須檢附佐證資料。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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