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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組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地時,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即所得人)之扣繳稅款,亦屬給付租賃房地之價金,應併入租金給付金額計算並扣繳稅額,依限向國庫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向境內居住者甲君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並約定由承租方即A公司負擔10%扣繳稅額,甲君每月實際收到租金新臺幣(下同)360,000元,A公司因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應視同支付租金,於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即甲君每月租金收入應為400,000元〔360,000元/(1-10%)〕,A公司應每月扣繳稅額40,000元(400,000元×10%),並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甲君110年度租賃所得給付總額4,800,000元〔(租金360,000元+扣繳稅額40,000元)×12個月〕及扣繳稅額480,000元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組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地使用,應依所約定之租金金額,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因扣繳稅款應自所給付之所得中扣取,即此稅款應由所得人負擔,如有上述於租賃合約中約定由承租方負擔之情事,應依前述方式計算給付總額及應扣繳稅額,以免有短扣繳及短計所得人之租賃所得情事,造成補繳及處罰困擾。(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Q:會計師您好,想詢問營所稅稅額的計算公式問題: 若去年營業收入扣除銷項稅額後為285萬, 以擴大書審純益6% 申報時,是否是(285萬+營業外收益-營業外費損)x6% 若業外收益費損為0,那麼課稅所得便是171,060? 然後再因超出12萬卻未滿20萬,應納稅額便以171,060扣除12萬後x50% ,也就是需要繳10,212的稅款?課稅所得超過20萬時則是x20% 這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可提供本人或第三人名下相當於應納稅捐之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得提供第三人與欠稅額相當之不動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具結書及第三人擔保同意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收到國稅局寄發的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通知書,因逾繳納日期仍未繳納應納稅捐,經國稅局依法將其名下僅有的一筆不動產禁止處分。但王君因資金需求急需出售該筆不動產,經向國稅局詢問後,王君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稅金額之定期存單做為擔保,國稅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王君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因而王君順利出售該筆不動產,並繳清稅款、取回擔保品。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因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而遭禁止財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或貸款需要時,可提供本人或第三人相當於應納稅捐之擔保品,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資訊來源: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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