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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因為公司員工受教育訓練,收到可扣抵發票一式, 但對方說不能申報扣抵營業稅,但可扣抵營所稅, 年底會全額退費並於年底開立扣繳憑單。 所以想請問會計師: 1、分批上課,收到的發票是否於年底彙總當訓練費用?且無需申報扣繳? 2、如果沒有收到發票只有收據,是否需於一月份做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該局特別提醒,前述租稅優惠旨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用於實質投資,故營利事業於盈餘發生年度終了日前所支付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款項,非屬以當年度盈餘用於實質投資之金額自不得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購買機器設備實質投資支出11,600,000元為減除項目,惟甲公司所購買機器設備係於107年中支付價款,應屬以106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所作實質投資,與前開產業創新條例規定須於當年度(107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即108至110年度)內支出之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為0元及核定補徵稅款58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以106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購買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者,請儘速檢附相關資料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申報。(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為提供優質的租稅環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綜合所得稅修正重點如下:一、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一)定額減除:維持現行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減除方式。(二) 特定費用減除;增訂下列3項特定費用,核實列舉減除。類別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說明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限額薪資收入之3%薪資收入之3%薪資收入之3% 二、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每人每年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此外,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本次所得稅修正條文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屆時可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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