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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代銷商之代銷應收貨款餘額,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2年12月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仍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不得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提列備抵呆帳5,000萬餘元,惟其中1,000萬餘元屬當年度代銷貨物之應收貨款所提列之備抵呆帳,應不予認定,乃調減當年度呆帳損失1,000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
邇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公司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清算完結情形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何辦理申報?相關規定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免申報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7月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2月1日) 前辦理申報。 3、於112年7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公司如有解散,應依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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