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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除了要注意在收取租金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如另有收取押金者,還要留意必須在每月底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報繳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該局說明,押金利息之計算方式,係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在每月底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但不滿一月者,不予計算。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109年1月1日租賃機器予乙公司,約定租期1年,每月租金50萬元,並收取押金100萬元。109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04%,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867元(1,000,000×1.04%/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826元、稅額41元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亦可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10,400元,於109年1月開立銷售額9,905元、稅額495元之統一發票與承租人。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漏未依規定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電子發票不一定只有上市上櫃的大公司可以開立,即使是小型的新創公司或企業社,也能透過電子發票省下郵寄紙本、稅額計算錯誤的麻煩喔!

開立電子發票好處也很多,像是可以短時間開立大量發票、不用花時間手寫,開立、折讓、作廢都可以在電腦前完成。若不想自己申請,亦可透過與民間金流系統合作,來使用電子發票! 

申請電子發票開立步驟

1️⃣申請工商憑證:有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皆可申請工商憑證,可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進行線上申請。 

2️⃣選擇發票開立方式:可視需求使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財政部平台)自行上傳,或委託加值中心上傳開立發票。選擇加值中心時,也可評估其是否通過資安驗證、符合財政部審核的合格加值中心。 

3️⃣申請會員載具:可視需求申請會員載具,提供消費者以該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4️⃣申請電子發票字軌:填寫申請書、備妥相關資料,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處提出申請 

5️⃣電子發票整合平台註冊及字軌取號:完成平台註冊、憑證登錄及字軌取號等設定步驟,就可以進行發票開立囉!

其他常見問題也提供大家參考➡ 

電子發票有分為開給公司跟開給個人嗎? 

A:電子發票有分B2B(公司對公司交易)或B2C(公司對個人交易),若兩種都會開,可申請B2C則兩種對象都可開立!另外,不論是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是可以使用電子發票的。 

萬一漏開發票,電子發票也可以開過去的日期嗎? 

A:電子發票只能於交易當日開立,若開立對象為個人,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相關資訊至財政部平台;若開立對象為公司行號,則須於7日內上傳喔! 

使用電子發票後,是不是未來都不能再買手開發票了? 

A:使用電子發票之後,還是可以購買手開發票喔!若遇到客戶會指定開立發票日期的情況,還是可以購買手開發票備用~ 若想了解更多詳細資訊,歡迎可參考財政部「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資訊專區」或「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也歡迎可撥打☎️0800-521988向客服人員洽詢~

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資訊專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ein_upload/html/ESQ/ESQ101W.html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index!changeFocusType?newFocus=F134863662544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復查決定不服,除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並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其未繳納稅捐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則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9年1月15日(星期四)收到107年度贈與稅本稅500萬元復查決定書及繳款書甲君仍有不服,即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即250萬元),惟未於復查決定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遲至109年2月25日才提起訴願,因逾提起訴願法定期間109年2月14日(星期五),未符稅捐稽徵法第39條「依法提起訴願」之規定,尚無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復查決定,除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應同時注意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限,以維護行政救濟權利,並可避免遭移送強制執行,致資金凍結或不動產被查封等情,影響自身權益。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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